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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修签证

1. 关于研修签证
被日本国的公私机关接收,以学习技术、技能或学到知识为目的(留学及就学的活动除外)的签证。

2. 研修签证的基准

(1) 申请人所要掌握的技术、技能或知识,是仅仅反复从事同一种技术操作工作所不能够学到的。

(2) 申请人十八岁以上、拥有国籍和住所,预定归国后从事的业务,需要在日本所学到的技术、技能或知识。

(3) 申请人所要学习的技术、技能或知识必须是在本国居住的地区学不到或者是很难学到。

(4) 申请人所接受的研修,必须是在接收申请人的日本公私机关(以下简称「接收机关」)由具有五年以上经验的正式职员的指导下学习技术、技能或知识。

(5) 接收机关所实施的研修内容中,包括实际业务研修时(从事生产商品或贩卖业务、提供业务管理得到等价报酬,从而学到的技术、技能或知识,称为研修。以下相同),除掉接受第六号的2所制定的研修,该机关必须适合下面记载事项。但是,接收机关如果是我国的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的机关、独立行政法人,其他法务大臣告示所规定的情况下,则不包括在内。

イ. 确保研修生的宿舍设施(包括申请人所要接受的研修实施机关的宿舍设施要确保。)

ロ. 必须要确保研修生用的研修设施。

ハ. 包括申请人,接收机关接受研修生人数要在该机关的常勤职员总人数的二十分之一以内。

ニ. 设置安排外国研修生的生活指导职员(以下称“生活指导员”)。

ホ. 申请人在研修中,必须加入死亡、负伤、或者患病(不包括劳动者灾害保险)方面的保险及采取其他保障措施(包括申请人所要接受的研修实施机关采取该保障措施)。

ヘ. 关于研修设施上,必须采取关于研修实施方面的劳动安全卫生法(昭和四十七年法律第五十七号)所规定的安全必要措施。

(6-1) 接收机关实施的研修中包括实务研修时,不包括下条项目制定的研修情形。申请人是符合下面任何事项的外国机关的常勤职员,并且必须是该机关的派遣者。但是,申请人是日本国机关预定在外国设立的合资企业、或者是当地法人的常勤职员以培养为目的的研修,被日本国机关接收时,该合资企业或当地法人的设立,被该外国公家机关所承认,或者接收机关是我国国家或地方机关、独立行政法人时,其他法务大臣告示所规定的,不包括在内。

イ. 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的机关,或者同等基准的机关

ロ. 接收机关的合资企业或当地法人

ハ. 和接收机关有连续一年以上的交易往来,或者过去一年里有十亿日元以上的交易业绩的机关

(6-2) 申请人所要接受的研修具有法务大臣告示规定时,接收机关要符合下面条件:

イ. 接收机关必须符合5的イ、ロ及从ニ到ヘ的任何条文

ロ. 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接收机关所接受的研修生人数不能超过该机关的常勤职员总人数,并且,要在下面表所登载的该机关总人数相应的人数范围之内。但是,接收机关是农业机关时,包括申请人在内,接收机关可能接受的人数在二人之内。

接收机关常勤职员总数 研修生人数
三百零一人以上 常勤职员总数的二十分之一以内
二百零一人以上三百人以下 十五人
一百零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 十人
五十一人以上一百人以下 六人
五十人以下 三人

(7) 申请人在日本所要接受的研修里,有实际业务研修时,接受该研修时间(ニ以上的接收机关对申请者实施研修时,这些机关实施的研修时间的合计时间),必须是在日本国接受研修时间整体的三分之二以下。但是,法务大臣告示所规定的情形,不包括在内。

(8) 接收机关或接收机关的经营者、管理者、指导申请人接受研修的指导者或生活指导员在过去三年里,没有犯有外国人研修相关的不良行为(包括基于没包括在内的实际业务研修实施计划,促使持有研修在留资格的在留者从事实际业务研修)。

(9) 关于申请人所要接受的研修实施,是我国的国家或地方团体的机关、独立行政法人以外的机关安排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且该机关或经营者、常勤职员必须在过去三年里,没有犯有外国人研修相关的不良行为。

简单申请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想要进入日本国的人首先要在日本进行此项申请。 (一部分除外)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在日本在留者,在留期间结束后仍然想在留继续同样活动。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想从现在的在留资格变更其他的在留资格时。

就劳资格证明书交付申请
转职或者签证取得后,发生申报内容变更等可以申请。

在留资格取得申请
在日本出生的孩子,原则上30天以内必须取得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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