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离婚、中国残留孤儿等签证
定住者签证
对象 | 法务省的告示对于符合“定住者”的条件有明确规定,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将符合该规定的人士称之为“告示定住者”,反之,虽不符合条件,但是法务大臣在考虑到外国人特殊理由的情况下,将给予特别许可的人士称之为“告示外定住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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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示定住者 | 第三国定住难民、第三代日本血统、作为日本人的子女而出生的人士的亲生子女、中国残留孤儿、定住者配偶、永住者/特别永住者的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日本人/永住者/特别永住者/定住者配偶的未成年或未婚的亲生子女(与前配偶的子女)等
以下介绍为委托较多的“与前配偶的子女”的事例。 |
告示外定住者 | 获得许可的具体事例如下:
告示外定住者,无论以哪种情况希望继续留居在日本,都不属于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申请对象,因此需要在现有的在留期限内迅速申请在留资格变更许可。入管局对于此类申请的审查属于入管法尚未规定的告示外事例,法务大臣经过慎重决定后的酌情许可事例极其有限,所以需要谨慎且仔细地收集并整理凭证和说明资料,在拟定并制作申请理由书等时,对其内容需在真实的基础上,同时以能获得许可的角度进行构思尤为重要。即便由专家进行申请,也需要拥有专门的从业经验。 |
分案情,一问一答
在留资格等
- 高度专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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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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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留资格取得申请
- 资格外活动许可申请
- 就劳资格证明书交付申请
- 永住许可申请
- 再入国许可申请
- 临时释放许可申请
- 请愿在留特别许可
- 难民认定申请
- 申请归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