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资格・手续等

结婚、离婚、中国残留孤儿等签证

定住者签证

对象 法务省的告示对于符合“定住者”的条件有明确规定,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将符合该规定的人士称之为“告示定住者”,反之,虽不符合条件,但是法务大臣在考虑到外国人特殊理由的情况下,将给予特别许可的人士称之为“告示外定住者”。
告示定住者 第三国定住难民、第三代日本血统、作为日本人的子女而出生的人士的亲生子女、中国残留孤儿、定住者配偶、永住者/特别永住者的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日本人/永住者/特别永住者/定住者配偶的未成年或未婚的亲生子女(与前配偶的子女)等

以下介绍为委托较多的“与前配偶的子女”的事例。
例如,与日本人结婚而取得“日本人的配偶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希望将留在本国与前配偶的子女带至日本继续抚养时,该子女(与前配偶的子女)即便可证明与在日本的父亲或母亲为亲子关系,也不一定能获得许可。在入管局的审查过程中,将对至今的实际抚养情况、与前配偶子女的亲权/监护权、在日本的监护或养育的必要性、入境目的的真实性、预计入境后的生活、抚养者的生计状况、过去的出入境史、过去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等事由进行综合评定。其中入管局特别留意前配偶子女的年龄,对其是否真正是为了接受监护或养育,还是以打工等就劳(工作)为目的赴日等进行审查。关于前配偶子女的年龄,仅日本国内法中未成年是不够的,还要考虑其在本国法中的成年年龄。不论哪种情况,申请理由书及说明和凭证资料都很重要。

告示外定住者 获得许可的具体事例如下:

  • 申请人为与日本人前夫间出生的亲生子女的亲权者,离婚后需要养育并监护该亲生子女的情况
  • 虽无亲生子女,但婚姻持续几年以上,并且至离婚前维持有实际的婚姻生活,但由于日本人前夫出现经济困窘而导致不得不离婚的情况
  • 由于配偶(永住者)的家庭暴力(DV)而导致分居(同居期间共计有几年),该配偶一直拒绝与申请人取得联络,导致实际婚姻破裂的情况

告示外定住者,无论以哪种情况希望继续留居在日本,都不属于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申请对象,因此需要在现有的在留期限内迅速申请在留资格变更许可。入管局对于此类申请的审查属于入管法尚未规定的告示外事例,法务大臣经过慎重决定后的酌情许可事例极其有限,所以需要谨慎且仔细地收集并整理凭证和说明资料,在拟定并制作申请理由书等时,对其内容需在真实的基础上,同时以能获得许可的角度进行构思尤为重要。即便由专家进行申请,也需要拥有专门的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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