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行政書士的優勢
入管的各種行政處理,也被稱為“酌情處理”,即便臨時備齊並提交申請所需全部資料,也未必能獲得許可。其根本理由在於《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以下簡稱“入管法”。)的各項條款之規定。也就是說,各種申請都是根據法務大臣所擁有的廣泛圍自由裁量權來進行處理的。並且,對於外國人及相關人士來說,法務省令及相關告示所發出的各種條款解釋文都比較難懂,這也是個很難解決的問題。例如,是否許可新入國者入境,《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7條第1項第2號基準的省令規定》根據每項在留資格制定有審查基準,但即便滿足此處所記載的條件,也未必能獲得許可。受理申請的入管當局,會在這些基準的基礎上,追加諸多行政先例及判例,以判斷各案例許可與否。因此,申請案例中,雖滿足所需各項基準,但不幸的是由於沒能提交釋明資料,被視為不滿足基準而不被許可的案例也並不少見。
如右方所述,對於不了解法令等的外國人或相關人士,這是很令人費解的事情。正因為有如此原委,入管當局於平成元年(1989年)6月,在入管當局和申請人之間制定了由可發揮"仲介"作用的法律從業者(僅限行政書士和律師,持有其他國家資格的人士被除外)代行辦理入管法所規定的各種申請手續("代理(代行)申請制度")的制度。自此以來,經入管當局認可的法律從業者在接受所規定的研修後,可代替申請人辦理各種申請手續。包括作成包括申請書在內的各種書面材料,以及將材料提交於入管當局直至領取受理結果,全程都可代替申請人進行辦理。由此可見,為了自己申請不放心的人士或因繁忙難於自行辦理的人士等能順利並恰當辦理手續,將其委託給精通入管法及相關省令或告示的法律從業者,可以說是上策。
這項制度不僅可促進入管當局的辦事效率及準確度,還可有助於身為外國人的申請人及相關人士放心辦理手續。請務必利用此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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