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只要在网上一搜索,就发现实际上有很多不通晓入管法令,用一知半解的知识承包业务,自喻为“签证专家”的“行政书士”。 其主要原因被认为是行政书士的研修内容和考试制度。不幸的是,如果委托此类行政书士办理业务,由于其无法对委托案例进行恰当且专业的处理,因此本应被批准的案例也得不到许可,导致委托人浪费相关的委托经费。另外,其中也有完全不懂入管业务的门外汉,只以金钱为目地来承包业务的不良行为的行政书士。 

到目前为止,来本所咨询的客户中,就有几位因为这些非专业性行政书士以及缺德行政书士的不良行为,而遭受了悲惨的经历,下面介绍其中一个案例。

咨询案例
在日本居住,持有“家族滞留”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想从事全职工作,所以自己提交了“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的变更申请。由于没有获得批准,所以委托某行政书士再次提交申请并支付了费用。但是,准备工作异常缓慢,过了一年时间才得以再次提交。由于该外国人计划负责的业务内容的一部分不符合入管法规定的许可标准,再次被判断不予批准。申请人给该行政书士的事务所打电话也没有应答,最终联系中断。随后,该申请人又先后咨询了其他5名行政书士,得到的都是即使申请了也不会被许可的答复,在无望中来到本所咨询。本所听取情况后详细调查了相关资料,发现这是一例很容易获得批准的案例。因此,本所接受业务委托,向该外国人和预定工作单位的雇主提供了改善建议等详细的指导,包括重新申请的合理理由等,从满足法令规定的许可标准等观点出发,立案、制作了申请理由书,整理、附加了其他的疏明资料,直至再次申请,顺利地得到了批准。

另外,“只要能取得目前的许可就行”的想法也需要好好斟酌。通常,本所针对所有案例,都会根据各种资料立案并制定“申请理由书”。此理由书中会正确记述全部事实关系,为将来的其他各种申请做准备。但是,部分行政书士事务所只图眼前利益,本着“只要能取得目前的许可就行”的出发点而编造不实的书面资料等的事例也不少见。结果是虽取得许可,但给将来申请办理在留期间更新许可或申请永住许可等带来负面影响的事例也很常见。也就是说,将来申请在留期间更新许可和永住许可时,发现与之前申请许可时提交的书面资料和填写内容存在矛盾之处,最终导致获得不批准通知的事例也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