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管當局所認可的法律相關從業者中絕大多數的行政書士都在很誠實善良地辦理業務。但其中部分行政書士卻是在不精通入管法令等知識不充足的情況下承包業務。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應該是行政書士的研修內容和考試制度。不幸的是,如委託此類行政書士辦理業務,由於其無法對委託的案例進行恰當專業性處理,因此本應被許可的案例得到的卻是不許可處分,最終造成只收錢不辦事的窮態。並且,其中部分缺乏道德的行政書士,雖是門外漢,對入管業務一竅不通,但卻以金錢為目的去包攬業務。

例如有如下案例,委托人委托某行政书士办理手续,虽支付其几十万日元的手续费,但过了1年,也没给办手续予以申请。之后,也先后与5名行政书士商量过,但所有的行政书士都说委托人的情况无法获得许可,因此前来咨询本事务所。本事务所通过确认委托人的情况,并详细调查相关资料后,发现这是一例很容易获批的案例。本事务所受委托后很容易就申请下来了。至今,本事務所也來訪過幾位因不道德行政書士的野蠻行為而遭遇過悲慘經歷的人士前來諮詢,因此委託辦理手續時,請務必引起注意。

  另外,"只要能獲得許可就行"的想法也是值得深思熟慮的。通常,本事務所針對所有案例,都會根據各種資料立案並作成"申請理由書"。此理由書中,會正確記述全部事實關係,以便將來辦理各種申請。但是,一部分行政書士事務所本著"只要能獲得許可就行"的武斷想法來編造並提交書面資料等的事也並不稀奇。

  結果,雖獲得許可,但給隨後申請辦理在留期間更新許可或申請永住許可帶來莫大影響的事也很常見。也就是說,隨後申請在留期間更新許可和永住許可時,與之前申請許可時提交的書面資料和填寫內容被發現存在矛盾之處,結果導致獲得不許可處分。

  以下僅供參考,今後日本的少子老齡化會日本益嚴峻,這也將擴大招聘外國有用人材的趨勢。考慮這些背景,日本將來也會與歐美諸國同樣,謀求入管法專門從業者(=Immigration Lawyer)的呼聲必會更強烈。從現行制度來看,精通入管法令等的從業者(=Immigration Lawyer)是必不可少的,我們認為認清這一點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