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委托行政书士办理?
入管局的各种行政处理,也被称为“裁量处理-酌情处理”,即便备齐并提交申请所需全部资料,也未必能获得许可。其根本原因在于《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简称“入管法”。)的各项条款规定所致。也就是说,各种申请都是根据法务大臣所拥有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来进行处理的。另外,对于外国人及其相关人员来说,完全理解各条款相关的法务省法令、告示也是一个难题。例如,在规定了是否允许新入境者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第1项第2号的基准省令》中,规定了各在留资格的基准,但即便满足此处所记载的条件,也未必能获得许可。受理申请的入管当局会在这些基准的基础上,追加诸多行政先例及判例,以判断各案例批准与否。因此,申请案例中,即便满足各项基准,但不幸的是如果没能提交充足的说明资料,或因申请内容的可信度有疑义而被不予批准的案件也并不少见。
从上述情况来看,对于无法通晓法令等的外国人及其相关人员来说,这是极为困惑的事情。因此, 入管当局于平成元年(1989年)6月,在入管当局和申请人之间通过法令制定了由可发挥“中介”作用的法律从业者(仅限行政书士和律师,持有其他国家资格的人士除外)代理办理入管法所规定的各种申请手续的制度。自此以来,经入管当局认可的法律从业者在接受所规定的研修后,可代替申请人办理各种申请手续。制作包括申请书在内的各种书面资料,以及将资料提交于入管当局直至领取受理结果,全程都可代替申请人进行办理。因此,对自己申请感到不安或因工作繁忙而难以自行办理的申请人来说,将其委托给精通入管法及相关省令或告示的法律从业者,可以说是上策。
这项制度不仅可促进入管当局的办事效率及准确度,而且对于作为申请人的外国人自身和相关人员来说,也是强有力的支持,请务必利用此制度的优越性。
分案情,一问一答
在留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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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种类(入管局)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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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劳资格证明书交付申请
- 永住许可申请
- 再入国许可申请
- 临时释放许可申请
- 请愿在留特别许可
- 难民认定申请
得到日本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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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入管局的事务处理方针等